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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事实、保障权益、重新公证
原属我父亲名下的房产95年政府拆迁安置。我姐已出嫁,我与兄弟协商同意放弃房产继承权,由姐继承。並写下了协议书交给建设局。房款收据是姐的名字。 97年我与小舅子因房产纠纷失去住房。后与我姐协商:她同意将房屋转给我居住,并表示原意放弃房产继承权。同年我搬入居住。后因各种原因在2013年5月开始办房产证,由我一手操办,並约我姐和小兄弟全家人到公证处目的是:因姐自动放弃继承权,父亲的房产改成由我来继承。毕竟我已居住了17年。当地居委会可以证明。 2014年10月开始办产权证时,到公安局房产管理部门递上一应材料,经办人告知:公证书上我姐是遗产继承人。我们大吃一惊!!(公证费交了3000多元)现我不仅要交维修基金还要交一系列税才能办到是我姐名下的房产证!领证后还要等五年並按现行市场价过户到我的名下!!! 如此曲折的领证线路,令人百思不得其解!?我们不懂里面的关门过节,真的给公证机构忽悠了!!!我们都已退休,就靠2000多元的退休金生活,为什么要化那么多钱转个圈给我们办证??? 问题1:95年家里人写的协议书到今天已是19个年头了。十九年中我家经历了诸多变故,根据现状适当修改协议,以维护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证处也应适时为合法继承人公证,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家庭协议”它只不过是协商的条款而已!!随着时间的流逝而作出相应的变更也是合情合理的。 问题2:公安局管房产的先生说:“公证书上清楚写着继承人姐弟三个名字,你们可以任意选一个啊!”公证处为什么非要叫我姐来继承房产!?你们的目的、企图是什么 !?她已表示放弃继承权,而我也实实在在河苑新村居住了十九年,已成了既成事实!公证处有权决定那个是继承人吗??依据那条法律条款?? 问题3:公证处在进行公证时没尽到告知的义务:谁继承的结果(曲线办证,多化钱、费精神)而且还要等五年房产才能转到我名下! 问题4:公证处是为被公证人证明公证人符合法律条款的意愿,这种不顾事实,不符合公证人意愿的公证应作废,请求重新公证!! 强烈要求正视既成事实,重新公证!还它一个本来面目!
地区:江苏-镇江 分类:民事法律- 提问时间:2014-10-19 14:31:32
提问者:ASK1413689650a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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