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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新旧准则定义的差别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6-07 11:01)    点击:246
债务重组新旧准则定义的差别

  债务重组是债务双方为 最大限度地降低经济损失而选择的较为经济——或说是最佳——的解决债务纠纷的一种方法。为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 信息的披露,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1998年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并于2001年进行了修订(下称旧准 则);2006年财政部在制定的新的准则体系中,对该准则再次进行了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下称新准则)。新准则的实施,使 我国会计核算方法向国际会计惯例又前进了一大步,必将对活跃我国市场经济、加速结算资产周转、清偿陈旧债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起到重要的作用。比较新旧准 则,可以看出无论是定义,还是会计账务处理及其对相关财务状况的影响,都有很大的不同。现评析如下。

  定义的差异比较

   新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旧准则中债务重组是指 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比较这两个定义可以看出,新旧准则下的债务重组,无论是内涵,还是外延,都 有质的不同。

  (一)前提条件不同

  新准则强调债务人必须是发生了财务困难,处于财务困难的情况下才谈得上有债务重组的可能;而旧准则中,只要是修改了原定的债务条件——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和偿还时间,均作为债务重组。也就是说,旧准则中,债务重组可以发生在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的条件下。

  (二)实质条件不同

   新准则强调债权人必须做出让步,以债权人做出让步作为债务重组的最终结果或重要特征。债权人做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将 来以低于债务重组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债权人做出让步的情形主要包括: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率等。这样,债 务重组的范围更加明确、具体,也更合理和科学,排除了旧准则下,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以及虽修改了债务条件,但实质上债 权人并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等事项。例如,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存货抵偿到期债务,但不调整偿还金额和时间,就不属于新准则下的债 务重组,因为实质上债权人没有做出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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